(2017)沪0106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咏杰与倪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咏杰,倪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4703号原告:张咏杰,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倪来英,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张咏杰与被告倪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张咏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咏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咏杰负担。审 判 长 施鲁檬人民陪审员 徐德媛人民陪审员 陶永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哲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