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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柳发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发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发均,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83233。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499666。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991B。负责人:杨先忠,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柳发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实地查看肇事车辆,该车右后轮附近车架号尾号为9858,与本案中投保的车架号相同,被上诉人称该车右前轮的的车架号已经被打磨了。),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退还上诉人柳发均。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刘 靖审判员  罗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