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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才好与李波、重庆浪高购物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才好,李波,重庆浪高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吴才好,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浪高购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5564-3。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才好与被执行人李波、重庆浪高购物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82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存在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现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波、重庆浪高购物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6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的情况,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灼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