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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小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小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916号原告:广州市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荔红北路自编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64545Y。法定代表人:陈征。被告:陈小花,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诉被告陈小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丰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与被告陈小花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菁华马海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