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典春与焦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典春,焦建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883号原告:王典春,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焦建群,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典春诉被告焦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焦建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典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