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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典春与焦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典春,焦建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883号原告:王典春,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焦建群,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典春诉被告焦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焦建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典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