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显田与黄宗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显田,黄宗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379号申请人:高显田,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黄宗好,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高显田因其与被申请人黄宗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宗好名下的位于六安市××以北××山庄××区××楼××室(不动产权证号3101966)进行查封,申请人高显田以其名下与罗世美共有的位于六安市××以北××山庄××区××楼××单元××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显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宗好名下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以北御景龙湖山庄C区15号楼2-403室(不动产权证号3101966),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高显田和罗世美名下共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以北御景龙湖山庄C区14号楼2单元403室,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岑岑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