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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马某甲,李某某,姜某某,马某甲,李某某,姜某某,马某甲,李某某,姜某某,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2民初6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姜某某,男,1983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某甲,女,1984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女,年龄40岁,汉族。系被告马某甲之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益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