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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欧碧峰、陈家琪与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碧峰,陈家琪,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欧碧峰,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申请执行人:陈家琪,女,汉族,1987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祝阶,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7号2383房。法定代表人:周建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欧碧峰、陈家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61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