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6刑初79号公诉机关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1,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泰和县。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泰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1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媚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罗某1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及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且近几年家庭一直不顺。其听说是门口的樟树影响了家运。2017年1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罗某1携带锯子,来到家门口不远处的鱼塘边,将其中一株胸径为10.3cm的活樟树锯倒。后其继续锯旁边另一株胸径为17.2cm的活樟树,当锯至该樟树胸径约四分之三时,被本村村民罗某制止。经鉴定,被告人罗某1砍伐及毁坏的两株樟树为香樟,活立木蓄积为0.1563立方米,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后被告人罗某1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肖某1、罗某、王某2肖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罗某1指认采伐、毁坏的香樟树照片、证人肖某1指认被告人罗某1采伐、毁坏的香樟树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笔录,泰和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吉鹭洲司法鉴【2017】字第08号《毁坏树种司法鉴定意见书》,泰和县森林公安局刑侦队出具关于被告人罗某1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罗某1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一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一株,活立木蓄积共计0.1563立方米,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1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1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1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龙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禄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