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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耿会艳与刘浩之、田步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会艳,刘浩之,田步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425号原告:耿会艳,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浩之,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田步俭,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耿会艳与被告刘浩之、田步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刘浩之向其借款未还为由,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39000元并按月息3%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由原告提起的与被告刘浩之之间的借贷之诉,但经查询被告的称谓存在错误,以“刘浩之”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会艳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