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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杨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杨智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7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行长。被告杨智杰,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杨智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