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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正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正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449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正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张弄村金钱公路598号。法定代表人:吴妹华,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6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实际控制人包正华的妹妹包蓓英现任奉贤区区委党委,本案由奉贤法院审理无法消除上诉人的合理顾虑。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奉贤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