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伟斌与顾南征、陶孝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南征,彭伟斌,陶孝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南征,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伟斌,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审被告:陶孝文,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顾南征因与被上诉人彭伟斌、原审被告陶孝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5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陶孝文经常居住地位于湖南省××××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