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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州洛斯兰门诊部有限公司、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洛斯兰门诊部有限公司,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洛斯兰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号自编*层之一309A-1。法定代表人:周世旭,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号****房之自编****房。法定代表人:吴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平,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州洛斯兰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斯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洛斯兰公司申请再审称:洛斯兰公司在与高成公司签订涉案《物业管理合同》时并不清楚涉案物业未通过消防验收,高成公司的行为属于商业欺骗行为,后来才知悉涉案物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通过消防验收。高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合法身份,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洛斯兰公司无需执行该合同。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关于涉案物业是否经过消防验收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洛斯兰公司在接受了高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以涉案物业未经过消防验收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洛斯兰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戴佛明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