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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哈巴河县王者建材店与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巴河县王者建材店,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4民初257号原告:哈巴河县王者建材店,住所地,哈巴河县民主西路桦林嘉苑小区*号楼西数第三间。经营者:姜小梅,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巴河县阿克齐镇塞外明珠小区**号楼中单元***室。被告:刘勇,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巴河县。原告哈巴河县王者建材店与被告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巴河县王者建材店诉请:被告支付材料款11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自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于2016年3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付材料款11000元的欠条。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哈巴河县王者建材店的诉讼请求,已由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3)哈民小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巴河县王者建材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加玛丽·博拉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