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小庆与被执行人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庆,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庆,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代军,男,成人,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周小庆与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代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小庆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650元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松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工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