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向中与被执行人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中,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向中,男,1975年生。被执行人钟伟,男,1975年生。申请执行人李向中与被执行人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19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钟伟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向中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2452元。申请执行人李向中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伟支付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24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中与被执行人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伟下落不明;对其所有的川K097**雪佛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查找到该车;被执行人钟伟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向中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伟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将钟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向中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6执2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海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