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马某、贺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马某,贺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某某,女,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贺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贺某某、许某某夫妻二人在银行的工资收入47700元至本案执行专户,扣除执行费1400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6300元,并已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贺某某、许某某夫妻二人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贺某某、许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 福 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