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邦梅、王国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邦梅,王国宾,宜城市五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吴邦梅,女,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委托执行代理人:张邦国,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国宾,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第三人:宜城市五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登食品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276994909G。法定代表人:王国宾,五登食品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684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邦梅与被执行人王国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国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邦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吴邦梅向本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追加五登食品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共同清偿本院(2016)鄂0684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第三人宜城市五登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系王国宾独资开办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宜城市五登食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宜城市五登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6)鄂0684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