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查刚与行阚林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查刚,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人阚林昌,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查刚申请执行阚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