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万某、孙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万某,孙某1,孙某2,贺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424号原告:李某1,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孙某1,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孙某2,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贺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孙某1、万某、孙某2、贺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