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友信与巴中市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顺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有信,巴中市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顺熬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信,男,生于1941年9月1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51号区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郑三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顺熬,男,���于1952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上诉人张友信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顺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友信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申请,理由是经一审法院及社区领导做调解工作自愿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友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川08**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张友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张友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王振茂审判员 李开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