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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牛静静与王巍、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静静,王巍,王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432号原告:牛静静,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仕,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巍,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正,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牛静静与被告王巍、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牛静静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牛静静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牛静静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人民陪审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