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牛静静与王巍、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静静,王巍,王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432号原告:牛静静,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仕,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巍,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正,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牛静静与被告王巍、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牛静静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牛静静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牛静静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人民陪审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