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鹤岗市恒兴煤矿诉鹤岗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恒兴煤矿,鹤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07行初1号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矿山公司水泥厂北侧。法定代表人于秀海,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XX,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秋实,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隋信君,鹤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案件受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XX,鹤���市煤管局规划科副科长。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因要求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委托代理人XX,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隋信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诉称:2016年1月17日,被告依法成立了鹤岗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依据鹤煤关整治呈(2016)1号文件,向黑龙江省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呈请“关于恒兴煤矿整合鹤岗市兴资煤矿整合方案”的报告。2016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向被告发送黑煤安整办补字(2016)2号告知书,告知被告补报材料,原告才知晓被告没有上报原告的整合协议,导致原告的整合计划得不到落实。2016年6月29日,原告向鹤岗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邮寄了要求将整合协议上报黑龙江省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申请书,被告至今未予答复。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上报整合协议材料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告限期上报所需整合协议的材料;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鹤兴政函(2015)54号关于上报资源整合煤矿主体矿井名单报告一份。证明主体矿井整合名单。2、鹤岗市2015年公告关闭煤矿名单一份。证明关闭矿井情况。3、煤矿资源整合协议一份。证明以原告为主体整合兴资煤矿的事实。4、鹤煤关整治呈(2016)1号文件一份。证明按要求上报整合报告。5、黑煤安整办补字(2016)2号文件一份。证明被告未按要求上报整合报告。6、邮寄回执一份。证明原告向鹤岗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递交了要求将整合协议上报黑龙江省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书。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答辩称,2016年1月15日,按照省政府黑政函(2015)118号批复意见,鹤岗市恒兴煤矿与鹤岗市兴资煤矿因未确定整合主体,导致审核未通过。鹤岗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下发鹤煤关整治办发(2016)1号通知,要求兴山区人民政府和恒兴煤矿及兴资煤矿尽快明确整合主体意见并上报。2016年1月17日,依据鹤兴政函(2015)54号文件,恒兴煤矿为整合主体井,兴资煤矿为被整合井的意见,鹤岗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省整治办呈报了《关于上报鹤岗市恒兴煤矿整合鹤岗市兴资煤矿整合方案的报告》,报告恳请省整治办按我市兴山区政府的承包意见予以批复。省整治办受理后审核后未予批准,要求鹤岗市恒兴煤矿要提交与鹤岗市兴资煤矿之间签署的整合协议。经市整治办多次敦促兴山区政府立即提交两煤矿意见签署的整合协议,兴山区政府和两个煤矿至今仍未提供任何补正材料。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作为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鹤岗市煤矿整顿��闭实施方案的批复一份。证明煤矿整顿整合的要求条件。2、关于确定恒兴煤矿与兴资煤矿整合主体的通知一份。证明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通知有关单位。3、兴山区关于上报资源整合煤矿主体矿井名单的报告一份。证明兴山区政府整合煤矿主体名单。4、关于上报鹤岗市恒兴煤矿整合鹤岗市兴资煤矿整合方案的报告一份。证明是整治办把方案上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5、关于请对全省煤矿整治整合中尚未通过审查的规划保留矿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通知一份。证明省煤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6、会议纪要一份。证明落实省煤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7、关于立即上报补正材料函一份。证明落实省煤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8、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调整补充上报材料补正告知书一份。证明上报方案需要补正的材料。9、会议纪要一份。证明落实省煤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10、关于鹤岗市三处尚未通过省审查的规划保留矿井处理意见的报告一份。证明落实省煤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11、关于恒兴煤矿整治整合疑问的答复一份。证明对恒兴煤矿的答复。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5、6、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5、8、11均无异议,对证据6三性均有异议不予进行质证。对证据7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这份证据是被告向兴山区政府下达的函件,与被告的已经上报整合协议到省里是相互矛盾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9三性均有异议不予进行质证。对证据10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而且证据的内容体现的与被告当庭答辩的已经将整合协议上报省里是相互矛盾的。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6、7、9、10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11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案确定如下事实:2016年1月17日,被告成立了鹤岗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依据鹤煤关整治呈(2016)1号文件,向黑龙江省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呈请“关于恒兴煤矿整合鹤岗市兴资煤矿整合方案”的报告。2016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向被告发送黑煤安整办补字(2016)2号告知书,告知被告补报材料,原告才知晓被告没有上报原告的整合协议,导致原告的整合计划得不到落实。2016年6月29日,原告向鹤岗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邮寄了要求将整合协议上报黑龙江省煤矿关闭整合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申请书,被告至今未予答复。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鹤岗市恒兴煤矿与鹤岗市兴资煤矿整合协议上报至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此,鹤岗市人民政府未依法上报原告提交的整合协议材料,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综上,鹤岗市人民政府的答辩理由不能得到支持。鹤岗市人民政府对原告鹤岗市恒兴煤矿所要求的依法上报原告提交的整合协议材料事项,按照黑煤安整办补字(2016)2号文件须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原告提交的鹤岗市恒兴煤矿与鹤岗市兴资煤矿整合协议材料,依法上报至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鹤岗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院。审 判 长 谷震墀审 判 员 刘 伟审 判 员 李元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苏中丽书 记 员 李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