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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止侠与黄保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止侠,黄保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668号原告:徐止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被告:黄保兰。原告徐止侠与被告黄保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止侠诉称,原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7日在被告的黄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87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止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