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8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玉珍、李月驰等与柳州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珍,李月驰,李锦山,柳州市人民医院,合山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81民初458号原告:梁玉珍,女,住广西合山市,原告:李月驰,女,住广西合山市,原告:李锦山,男,住广西合山市,被告:柳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宁宁,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生凤。被告:合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里兰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梁寒晖,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安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君。原告梁玉珍、李月驰、李锦山与被告柳州市人民医院、合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玉珍、李月驰、李锦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珍、李月驰、李锦山撤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梁玉珍、李月驰、李锦山负担。审判长 莫善球审判员 陆桂香人���陪审员黄柳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