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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仪征市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仪征市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财保32号申请人:仪征市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北路65号。被申请人: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渡江路118号一楼。申请人仪征市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征市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50万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仪征市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