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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宏海台湾农产品有限公司与陈平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宏海台湾农产品有限公司,陈平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361号原告:厦门市宏海台湾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特色商业街二街项目B区B11栋西侧A区。法定代表人:李济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至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平顺,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厦门市宏海台湾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平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宏海台湾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宏海台湾农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宏海台湾农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计583.5元,由厦门市宏海台湾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