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辖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宜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严潇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俞文婷,严潇君,上海星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王浩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1层111室。法定代表人:章如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文婷,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潇君,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弄**号***号库。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宜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俞文婷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有限合伙投资文件》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被上诉人提交的退伙协议存在明显伪造嫌疑。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严潇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集中在退伙纠纷,鉴于退伙协议未约定退伙纠纷的管辖,故依法应由上海星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限合伙)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此外,对于宜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退伙协议》进行司法鉴定的主张,原审法院已作出正确处理,本院在此不再赘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