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青容与胡指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容,胡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容,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烟溪镇。被执行人胡指辉,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烟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容与被执行人胡指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256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