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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振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陈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广通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振文,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振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振文银行存款146855.25元(本金130336.00元,利息按年利6%计为9105.67元,迟利计为4105.58元,诉讼费1453.00元,执行费185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棋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