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4562钱伟与无锡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无锡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4562号原告:钱伟,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朗,浙江援手(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桥堍建筑路。法定代表人:汤泉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滴翠路100号)7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谈余生,职务不详。原告钱伟与被告无锡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钱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3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1097.5元,由钱伟负担。审 判 长 陆锡平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