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二奎、苏金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二奎,苏金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梁群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二奎,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金亭,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东。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梁群辉,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上诉人刘二奎因与被上诉人苏金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及一审被告梁群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二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刘二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二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刘二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耀东审判员 荣艳艳审判员 胡 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