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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艳与银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银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63号申请人赵艳,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被执行人银泉,男,1975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右中旗巴彦忙哈苏木。本院立案执行赵艳申请银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艳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长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