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其民、白怀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民,白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其民,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白怀勇,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其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