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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与魏明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魏明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673643334L。住所地:云南省盐津县盐井镇新区政府大楼招商办。法定代表人舒星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明权,男,���于1962年12月1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村居民,住盐津县豆沙镇石门村小华田社**号。身份证号码:5321241962********。上诉人盐津关河水电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潘 华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