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爱琴与王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琴,王瑛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字第86号申请人何爱琴,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2月1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王瑛琦,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8月1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申请人何爱琴与被执行人王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瑛琦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何爱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爱琴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02执恢字第8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