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丘县国家税务局与赵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国家税务局,赵明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63号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沈丘县吉祥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593250-1。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勇,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与被告赵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