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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丘县国家税务局与赵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国家税务局,赵明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63号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沈丘县吉祥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593250-1。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勇,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与被告赵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国家税务局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