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6执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化永、杨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永,杨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化永,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望,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户。本院在执行李化永与杨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3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化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望支付765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望送达了(2017)皖0406执230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客观原因(余额不足以清偿)不宜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化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