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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栾世利、薛占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世利,薛占菊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30号申请人:栾世利,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薛占菊,女,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栾世利、薛占菊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分家析产纠纷,于2017年1月6日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薛占菊名下,坐落在山栾社区证号为GW170053的4间房屋,全部归栾世利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栾世利与薛占菊于2017年1月6日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