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永和与夏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和,夏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43号原告:孙永和,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夏丽,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孙永和与被告夏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永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永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