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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波与薛忠和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薛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788号之一申请人:吴波,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薛忠和,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吴波与被申请人薛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薛忠和的工资存款6万元以及住房公积金3.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吴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薛忠和的工资存款人民币6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薛忠和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5万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1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贺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