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永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红,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振宇、贾亚光,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红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建议,由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二次。在诉讼过程中,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于2017年5月18日以清检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