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伟民与陈秉彬、庄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民,陈秉彬,庄燕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153号原告:张伟民,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秉彬,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燕婷,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张伟民与被告陈秉彬、庄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伟民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民以其欲与被告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民负担。审判员 叶绿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灵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