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聘、王玉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聘,王玉国,晏玉梅,石文纲,徐雄年,张文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295号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总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琴,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行长。被告:王艳聘,山丹县居民。被告:王玉国,山丹县居民。被告:晏玉梅,山丹县居民。被告:石文纲,山丹县居民。被告:徐雄年,山丹县居民。被告:张文盛,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聘、王玉国、晏玉梅、石文纲、徐雄年、张文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艳聘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王艳聘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王艳聘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王艳聘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王艳聘现住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艳聘准确的送达地址,应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4元,退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兴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