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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目江与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目江,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4行初34号原告:李目江,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运输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中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00584245-0。法定代表人:薛新江,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目江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道路运输局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原告李目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目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目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目江承担。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亚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