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3856徐井军与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井军,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856号原告:徐井军,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广州路45号。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井军诉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井军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井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徐井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