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金光与孙仁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光,孙仁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01号原告:李金光,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萍,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仁健,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31号(原金九路与沂州路交汇处往西600米丰源检测站后)。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李金光诉被告孙仁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金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光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崔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