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英与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英,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邱英。被执行人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工资15461元,延迟履行利息154.5元(以15461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140元,合计158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奥斯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8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