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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622号之一原告:龚某某,女。被告:冯某某,女。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卢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义钦书 记 员 伍丽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